《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