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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壹般納稅人對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1.公共交通服務。

公共交通服務,包括輪渡、公共汽車、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和班車。

班車是指按照固定路線運送乘客,在固定時間運營,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陸地運輸服務。"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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