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通知》(財稅[1994]004號),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第壹項中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中所列的自產農產品,以及銷售給上述單位和個人的收購農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收購的生產、加工、銷售的農產品,仍屬於註釋中所列的農產品,不屬於免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