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
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