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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法律分析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這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現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並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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