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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納稅人註銷存貨不繳稅有哪些處理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取消或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得轉出進項稅額,其稅收抵免不予退還。所以壹般納稅人註銷時,存貨未實現銷售不需要繳稅。但存貨不實或清倉配貨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壹、壹般納稅人在企業註銷時的存貨處理方式。

壹般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如果企業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且企業按照註銷企業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後仍有存貨余額的,應按照存貨的適用稅率計算存貨余額以繳納抵扣稅款,因為存貨的進項稅額在最初購買時已經扣除,減少了當期應納稅額。由於本期存貨退出了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需要對已提前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調整。

該企業被依法註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被取消,表明該企業將不復存在。這時就要註意企業是如何處理包括存貨在內的所有資產的,如果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就要視為銷售;如果是免費送給別人的,應該算是銷售;如果沒有使用價值,被廢棄或丟失,應視為非正常損失,將進項稅轉出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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