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2005-11-28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壹般納稅人註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壹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之規定,壹般納稅人清算註銷時,若仍有存貨未銷售,且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被全部抵扣的,該存貨相應的進項稅額無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而予以補稅。當然,若存在留抵稅額的,該留抵稅額也不能辦理退稅。
故,前述公司清算註銷前近100萬元的庫存商品不需轉出進項稅額而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