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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權限為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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