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1前或稅務機關規定的年檢開始前已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納稅人,應在每年3月1至5月31或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參加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年檢。
(壹)壹般納稅人在年檢開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檢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年檢申請審核表》),逐項填寫申請表,並簽字蓋章。
(二)納稅人將填寫的《年檢申請審核表》交給主管稅務機關,並提供以下資料:
1.國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 .年度財務報表;
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情況表(年度匯總);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年檢申請審核表及上述材料進行審核,作出年檢結論,書面通知壹般納稅人,並將年檢申請審核表(其中壹份)、國稅登記證復印件、年度財務報表等材料退還壹般納稅人。
(4)通過年檢的壹般納稅人憑《上海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檢通知書》攜帶全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發票領購使用印制簿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在上述證件和簿上加蓋“上海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通過年檢(×××××)的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