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五、關於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退的壹次性補償收入政策: (壹)個人和用人單位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部分不得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二)個人通過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取得的壹次性補貼收入,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壹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三)個人辦理內部退休手續取得的壹次性補貼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65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