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第壹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尚未預提和扣除的項目,包括各種預提和預提費用、預提折舊等。,不得轉入下壹年度進行補充扣除。如果當年不提利息稅法,則視為放棄,因此不存在減少王國安8上壹年度繳納的所得稅16500元的前提。財稅工作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壹切都要以法律為依據。法律制定了,就應該執行,而不是變通。什麽是“偷稅漏稅”“司空見慣”就不應該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