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準則,這種方式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只有委托方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受托方根據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格確認壹定的手續費收入。
(1)收到寄售商品
借:寄售商品(議定價格)
貸款:寄售貨物的貨款。
(2)收到銷貨款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委托清單應提交給委托方。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4)對沖已售出的寄售商品的款項。
借:寄售貨物。
貸款:寄售商品。
(5)貨款
借:應付賬款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業務收入1%部分
從上面的賬務處理過程可以看出,只有1%的手續費收入才算營業收入,受托方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
2.問題4:計算進項稅時,為什麽材料中的手續費和保險費3萬元(1)沒有計算在內?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憑證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時管道和鐵路專用線的運輸費用)和建設資金,不包括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
3.在材料(4)中,該客戶支付的保險是什麽?他不需要交什麽進項稅,銷項稅,營業稅嗎?
這個問題我也有壹些疑惑。如果涉及保險代理人,可能涉及免稅,或者代理人傭金達到壹定數額後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