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確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不存在重復征稅。由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為企業法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分配公司稅後利潤,股東取得股息收入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