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或拖欠,當事人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以要求和解。否則,當事人可以到勞動局申訴或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