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如何解決財務人員離職後企業不變更稅務信息的問題?

如何解決財務人員離職後企業不變更稅務信息的問題?

員工是公司財務的負責人,但離職後公司未能及時更換負責人,員工應先與公司領導協商解決問題。如果沒有,他就帶著離職證明去工商局報到,讓工商局註銷財務人員,然後去稅務局註銷相關信息。

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或拖欠,當事人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以要求和解。否則,當事人可以到勞動局申訴或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 上一篇:陽東縣教育局簡介
  • 下一篇:義烏稠江街是市中心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