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壹名自然人股東或壹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是這次《公司法》修改中的壹個亮點,它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門檻。在稅收政策的適用上,“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政策不同。壹人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所得稅角度分析,壹人公司除了按照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對實現的稅後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部分,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其與同為壹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是不盡相同的
。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