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費用或者少列、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二次行政處罰而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占應納稅款百分之三十以上,偷逃稅款埋藏十萬元以上的,處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