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社保局查明,用人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