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 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
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於《實施條例》第四
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
看加粗紅色字體,意思是,若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社保),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若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社保),在繳納醫療保險費之外又給員工報銷醫療費用,不能在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