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6號,為進壹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全面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2.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3、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納稅憑證。
4.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5.政府部門不屬於企業範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作為購買方開具發票時無需填寫稅務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