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取得門診醫療收入和住院醫療收入時,應向繳費人出具醫療票據,並加蓋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醫療機構不出具醫療收費票據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收費票據,應當壹式多份填寫,做到字跡清晰、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份內容和金額壹致。填寫錯誤的,應單獨填寫。因填寫錯誤、醫療退款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章或標明“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應保持完整,不得私自銷毀。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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