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稅務文書可以由納稅人本人簽收,也可以由納稅人指定的代理人簽收。稅務機關必須在簽收時出具簽收憑證,以確定稅務文書已經送達。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文書的送達方式主要包括四種,分別為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簽收憑證上應當有簽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以及文書的名稱和簽收時間等內容。同時,納稅人也可以在簽收憑證上簽字,以表明已經收到稅務文書。如果納稅人未能按時簽收,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將稅務文書送達,例如將稅務文書寄送到納稅人的住所,認定其已經送達。
稅務文書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發生涉稅事項的壹種書面證據,主要是各類通知書(如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稅收保全通知書、稅收強制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處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行政復議通知書)以及其他稅務文書。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