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買賣、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契稅是在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所以契稅應該由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壹方繳納,稅率等政策對商品房和二手房是壹樣的。
擴展數據:
征收範圍和納稅人。契稅主要針對個人和私人單位購買、接受、贈與或交換的房屋征收。
1997年4月23日,我國頒布了新的《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為3% ~ 5%。具體契稅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稅率幅度內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自用的,暫減半征收契稅。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計價方式不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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