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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2023年新規定

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征稅遺產凈額。應征稅遺產凈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並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免征額後的余額。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壹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遺產稅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

財產計算征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在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孔不入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位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

二、遺產稅的主要分類

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壹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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