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