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註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拒不交回或者不能交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宣布營業執照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應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