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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作廢已發出的通用票?

已開具普通發票的作廢分為兩種方式:紅字作廢和藍字作廢:

1,紅字作廢是指在已開具的發票上擦除原發票信息,重新開具壹張紅字專用發票的過程。紅字專用發票是壹種補充發票,相當於對已開具的發票進行更正並重新開具,可以抵扣企業應納稅款。紅字發票需要在稅務局登記,所以壹般不適用於個人用戶;

2.藍色的“作廢”字樣表示發票上蓋了作廢章,使其無效。藍字作廢適用於需要作廢少量發票而不需要糾錯重新開具的納稅人。藍字作廢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可能會根據地區和稅務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詳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普通發票需要作廢,包括:

1.發票錯誤:如名稱錯誤、金額錯誤等。

2.商品或服務退貨退款:商品或服務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退款的,需要作廢發票;

3.發票丟失或損壞:如果發票在運輸或儲存過程中丟失或損壞;

4.發票信息不正確:如果發票上的商品或服務的名稱、規格、數量不正確,需要重新開具。

綜上所述,普通發票的作廢必須符合稅務局的相關規定,並經稅務局批準備案。為了避免發票的丟失和損壞,建議在開具發票時仔細核對發票內容,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如果發票丟失或損壞,您可以向開票單位申請新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納稅人開具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作廢的發票,由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發票作廢後,應向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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