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了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分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但是,股權轉讓應按本稅目征稅。“5438年6月+2002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65438號+091)重新規定了這種行為的計稅方法。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起,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入股份。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九條與新規定不符的,予以廢止。根據這壹政策,納稅人可以先以待出售的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文中所說的投資方式都是指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分擔投資風險的行為),然後再轉讓股份,這樣就可以輕松逃稅。例如,公司A計劃出售壹棟新開發的建築。該建築的開發成本和費用總計10萬元。經評估,市場價格為654.38+08萬元。B公司有意買下這棟樓開酒店。正常的操作步驟是,A公司以654.38+08萬元的市場價賣出該樓,B公司以654.38+08萬元買入。此時,A公司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的稅金及附加為(不含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的計算):營業稅1800× 5% = 90(萬元)按“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稅率為5%;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90×7%=6.3(萬元),應交教育費90×3%=2.7(萬元),應交地方教育費90×1%=0.9(萬元),即9.9萬元。綜上,即甲公司在出售該樓時需要繳納99.9萬元的營業稅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