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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騙取貸款為目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如何定罪?

?壹般來說,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會認為行為人以騙取貸款為目的,而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為手段。兩人都是牽連犯,理論上都應該以重罪論處。

?但現行刑法第175條第壹款規定,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是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損失特別重大的,不超過七年。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種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回到正題,增值稅是壹種以商品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基礎的流轉稅,只有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才會有納稅義務。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構交易合同,使得交易本身不存在,當事人沒有納稅義務。主觀上不以抵扣國家稅款為目的,客觀上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以騙取貸款為目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壹般應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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