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國庫管理的規定予以退還。退稅期限超過三年的,按照規定不得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立即聯系稅務部門,並提供能夠反映交叉納稅的證明。
自古以來,稅收就是君主斂財的重要手段,名目繁多,如窗稅、竈稅、煙囪稅等。所以希望大家能充分了解這些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