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木竹纖維板、木材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碳棒等綜合利用產品繼續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生產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應納稅額,不符合要求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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