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減資,如不能出資,股東協商可以按減資辦理。但手續復雜,還有債權人登記,等程序。
第二,變更出資方式,股東會決議,約定用貨幣代替股東資產。
第三,可以用其他固定資產資產或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入資。
依據,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條例
回補充,這不是單個股東能決定的。公司設立的時候已經約定了各自的出資義務,而且有2年內繳齊註冊資本的條件。按照約定,不出資,是違反《公司法》的,另壹方股東有權為此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