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就是需要承擔風險的,收益不交營業稅,不需要承擔風險的,收益需要交營業稅.可參考下文第壹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文號 財稅[2002]191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2002-12-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不夠清楚,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壹、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