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三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以物易物屬於非貨幣性交易,符合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的規定
2.《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