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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能作為納稅擔保人的是

舉例理解壹下,比如說,甲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本身又沒有銀行認可的抵押資產,為取得貸款,由乙企業擔保,向銀行貸款50萬元。乙企業被機關發現存在轉移稅款行為,稅務機關要求其提供納稅擔保。由於甲公司與乙企業存在擔保關聯關系,則甲公司不能作納稅保證人,這主要是為了保證稅收利益。

而且,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九條中有明確規定的:

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壹)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

(二)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三)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

(四)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六)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

(七)有欠稅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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