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7號,2012)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原油或者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作為瀝青產品銷售時,產品符合瀝青產品國家標準或者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壹致),納稅人會提前查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證明。否則將作為燃料油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