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課指的是中國歷代政府對食鹽產制運銷所征的稅。食鹽課稅起源很早,戰國時秦已設官征收鹽稅。
但鹽稅的名稱始見於《後漢書·百官誌》。除隋開皇三年(公元583年) 至唐開元元年 (公元713年) 外,歷代均對鹽或專賣或課稅。東漢除鹽專賣之法,任民間制鹽、販運,官府在郡縣置鹽官征收鹽稅。
1.應付賬款期末余額反映企業預付的款項在借方。
2.比如企業采購的原材料是稀缺資源,供應商要求企業先支付壹定的定金。這裏的定金屬於預付款的性質(預付款是指當事人提前向對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壹部分,並按承諾履行合同,預付款是付款的組成部分)。實踐中需要註意“定金”和“首付”的區別。“首付”沒有保障,收取定金的壹方(供應商)不履行合同。而“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