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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抵債的納稅處理

以資產抵貸款是銀行和其他金融企業對超過還貸期仍未償債的貸款人, 以其抵押的資產和物資抵償借款本息的壹種債務償還方式。企業以房屋、設備、汽車或土地等資產抵貸應繳納以下稅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無論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 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進壹步明確,“使用過的其他屬於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下列幾個條件:(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 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按4% 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企業以設備或其他汽車(不征消費稅的汽車)抵貸,根據設備的作價情況,按上述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確定是否繳納增值稅。 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借款方時,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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