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政拔款不屬於免稅收入而是屬於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財政撥款當年匯算清繳時根據撥款金額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使用撥款形成的費用、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在其發生年度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方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