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礦維簡費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第壹條規定,煤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於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於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並按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給分包方的安生生產費用,屬於總包方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在支付當期稅前扣除。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管理辦法》等規定分包方取得總包方支付的安全生產費應繳納營業稅,並向總包方開具。
分包方如何使用,總包方負有監督責任,但不在總包方賬面反映對方如何使用。
總包方會計處理:
計提安全生產費用
借:成本費用
貸:專項儲備
按比例支付分包方: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
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