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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營業執照怎麽辦理?

異地辦理營業執照的程序:

1,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2.接受。出國(境)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後為納稅人辦理查驗登記手續;

3.檢查。申請登記查驗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如檢查與實際情況相符,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簽署意見,並加蓋稅務機關印章;如有不壹致,由檢查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務管理。納稅人攜帶的貨物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的地點銷售,需要在異地銷售的,必須經註明地點的稅務機關查驗,並在證明上註明;貨物在異地銷售,稅務機關未註明審批地點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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