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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庫存商品移庫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納稅人采取異地倉庫存儲銷售時,貨物移送到異地倉庫時,壹般不作銷售處理。常見處理方法有:

壹是貨物發到異地倉庫時,企業"庫存商品"賬面不作減少處理,只在倉庫明細賬(或倉庫臺賬)體現為異地倉庫的庫存數量增加,本地倉庫庫存數量減少。

二是貨物發往異地倉庫時,企業在"庫存商品"下按倉庫所處的地名設置明細科目。如,玉溪市某鋼鐵企業,在成都設有異地倉庫,產品發往成都庫時,賬務處理為:借記"庫存商品-成都庫",貸記"庫存商品-玉溪庫";實際銷售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成都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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