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也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然後由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為執行。對於發生了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壹般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劃撥等。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