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借: 應交稅費-城建稅
借: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月末按正常的銷售計提稅金(即按異地完稅的和本月的銷售合計金額計提稅金):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這樣下月月初交稅時只交本月本地銷售的地稅就可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規定:“為了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將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註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