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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車費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我公司將壹棟寫字樓以及地下車庫對外出租,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公司與租戶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以及長租車位1個月的停車費。請問,我公司免受的租金和停車費,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妳單位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議約定免租期,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和停車費,均無需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劃重點: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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