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明確表示此次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受地方政府防疫管控的影響必須關閉的營業場所,疫情是造成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因此出租人應當減免營業場所空置期間的租金。對於自住性質的房屋租賃,如果受疫情防疫影響,而無法返回出租屋的,提供政府發布的交通管控、封城等通告,作為不可抗力的證據,可以要求出租方減免租金。所以,此次肺炎疫情下滿足以上條件的租賃方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