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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稅務處理

在稅收處理上,疫情期間減免的租金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的。屬於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的免租情形的,不視為銷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租賃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免租期的,視同銷售,已繳納增值稅。

除增值稅稅務處理外,按照《關於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的意見》第八條要求,疫情期間主動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商業用房、商場、市場、工業園區等出租人,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了解減免稅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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