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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捐贈現金的稅務處理

疫情期間捐贈現金的企業或個人,可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第8點內容處理,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疫情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可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企業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確定、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捐贈全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相應欄目填報;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個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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