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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享受免稅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等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除以(1加適用稅率)乘以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如果根據這個規定來看,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留到征稅時抵扣。但這個前提是改變用途時,對於時間性的免稅政策目前尚不明確,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是否允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壹)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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