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第壹條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份)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除中小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減收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二條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對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免除繳納三項社會保險,免除期限不超過5個月。
第三條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延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延期期間免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