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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稅務問題被協助調查會被關押在哪裏?

公安局

協助偵查是指偵查機關根據偵破案件的進程和需要,將所有與案件有關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納入辦案隊伍,指派協助和參與案件的偵查、偵破工作。《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向公安機關提供證言。”這些規定為“協助調查”提供了壹定的法律依據。從司法實踐來看,“協助調查”可能只是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證義務,也可能是對相關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前置程序。有時候,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暫時無法實施拘留、逮捕,就會先以“協助調查”的名義聯系對方,在質疑更多證據後再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協助調查不得超過24小時,經申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訊問人的拘留時間,自其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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